因應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請加強宣導並配合辦理,請查照。
-
ntueees160
- 文章: 237
- 註冊時間: 2021年 5月 18日, 10:25
因應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請加強宣導並配合辦理,請查照。
因應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請加強宣導並配合辦理,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