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自115年1月1日起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本市人行道及自行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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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ueees/venluch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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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自115年1月1日起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本市人行道及自行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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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北市政府114年10月30日府授交管字第11430485391號函辦理。

二、本府111年11月30日府交管字第1113047438號令公布,本市人行道、設置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自行車道(包含河濱自行車道),全日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未依規定行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7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

三、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5年1月1日起禁止行駛本市河濱自行車道,請各校可融入課程與教學活動,並運用於各教學管道宣傳。

四、檢附臺北市政府令1份。
附加檔案
臺北市政府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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