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頁 (共 1 頁)

轉知內政部函以,「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條文修正發布,請查照。

發表於 : 2026年 3月 27日, 14:28
ntueees160
轉知內政部函以,「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條文修正發布,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