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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局有關私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交通車核備標章」

發表於 : 2023年 2月 20日, 13:34
ntueees/venluchiu
依據: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租賃之學生交通車,應於前後車窗及駕駛座左右外側標示清晰可識之學生專車校(班)、中心名稱、電話、載運人數,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者,並應加註立案字號。」

注意事項:
1.核發之租賃交通車核備標章載示項目包括:機構班名、立案證號、載運人數、聯絡電話、租賃起訖日期、租賃業者名稱及發證字號等,業者應置放於擋風玻璃處。
2.協助留意載送學童之補習班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交通車是否領有教育局核准之交通車核備標章,如發現未核備之車輛或疑似超載學童等違規情事,可記錄車牌號碼後向教育局反映(終身教育科:1999轉分機6425、6428)。
3.檢附交通車核備標章圖示、放置位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