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產業發展局112年6月7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120122770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共同培訓時數,農委會各單位(機關)刻正辦理開課規劃與數位課程建置事宜;針對前述辦法第13條所定應取得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者,以及其他機關(構)或民眾參訓事宜,後續將另行通知。
三、檢附公告影本及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各1份。
轉知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共同培訓時數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2年5月30日以農輔字第1120022987A號公告
轉知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共同培訓時數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2年5月30日以農輔字第1120022987A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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