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選資格
一、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或103年1月1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者。
二、上開人員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始得擔任: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教學支援人員研習合格證書。
(三)大學校院依原住民族語言師資培育計畫辦理核發之修畢學分證明書。
三、凡中華民國國民,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師法」第19條規定者。
臺北市111學年度國民小學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甄選簡章
臺北市111學年度國民小學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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