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修正總說明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前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現參酌文化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修正第六條第二項後段文字。另修正第三項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以資明確,並酌作文字調整。
文化部於112年10月25日以文綜字第11230270141號令修正發布「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
文化部於112年10月25日以文綜字第11230270141號令修正發布「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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