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修正總說明
為落實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文化藝術獎助
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前經文化部於一百十一年二
月八日修正發布施行,現文化部為有效使用公共藝術相關基金或專戶
之經費,並優先運用於傳統工藝、美術及文物扶植傳承等業務,定明
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構)或指定、委託相關機
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以利公共藝術及文化藝術事務推展,爰
修正本細則第六條。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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